问题描述:
某财税群交流时有朋友提出,企业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享受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如设备100万,到目前为止支付了60万,来票60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是60万还是100万?
业务分析:
一、关于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公告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6号公告明确,“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54号、46号中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税收上可对计税基础作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仍按准则要求。对于分期付款购进的固定资产应以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无要求发票的全额取得。
二、关于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税基础即历史成本,资产的历史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支出确认,通常情况下与会计账面价值一致。
三、实操建议:桥归桥,路归路
题中资产购入的历史成本(计税基础)是100万,因此填报时仍是按100万享受优惠。另外40万因未取得发票,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能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应予纳税调增处理,可通过A105000表扣除项其他栏调增。至于后续取得发票的再在相应年度作纳税调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应在5年内取得。各年度发的生该资产会计上确认折旧由于前期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自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34号、28号公号进行调整的不是对历史成本(计税基础)作出减少,而是对没有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历史成本与是否取得发票等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无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注:财税〔2018〕54号目前政策的最新延续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23-08-18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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