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股权转让款已收,但未办理工商登证是否确认转让收入
来源: | 来源:明正咨询部 余晖 | 发布时间:2025-02-22 | 9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甲纸箱制品公司由三个股东投资,其中:A公司占51%、个人B占34%、C占15%。于2021年初乙公司溢价收购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实际经营,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协议生效时已支付50%的股权转让款项,余款在完成工商变更后支付。但在办理工商登让时由于相关股权被冻结,导致一直无法办理成功,于近期才解除冻结,拟于2024年4月正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问,上述业务A、B、C三方按规定应于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滞纳金的风险,可否分期纳税?


业务分析:

1)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在实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A公司虽然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项,但并未实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不满足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条件,故应于2024年4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当月确认收入。但该交易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不满足分期确认转让所得的条件,相关政策请见财税〔2014〕116号。


2)B、C作为自然人股东,其应当2021年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题中,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B、C已收取了部分股权转让款项且受让方乙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并享受权益。按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初,乙方作为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同时纳税人可能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风险。该业务不属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能享受分期纳税的政策,相关政策请见财税〔201541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