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园区A企业拥有资源类生产许可,B自然人拟与A企业合作通过挂靠方式生产销售该资源产品,有关的新增生产线及人员、材料等全部由B自然人购置,双方签订挂靠经营协议,明确有关承包事项,其中B自然人所用场地按每平米50元/月出租给B自然人,同时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部开票)收取发票金额2%的挂靠费,挂靠经营项目单独核算,实际产生的各项税费及盈亏均属于B自然人。
请问,该被挂靠方A收取的挂靠费及租金如何纳税?通过挂靠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存在被认定为虚开?挂靠方B自然人对挂靠产生的利润收回时是否涉及所得税,如何缴纳?
业务分析:
1)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挂靠经营一般理解为挂靠方通过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借用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经营的一种活动,一般操作上都是以借用资质为主,被挂靠方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相关经营成果归属于挂靠方;承包经营则更多是一种业务上委托经营关系,即发包人将相关业务单元以一定的业绩标准发包给他人经营,承包人按经营成果享有相关利益。
通俗地讲,借用资质的经营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如《建筑法》已对工程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承包更多是一种内部承包业务为主,当然也存在外部人员承包的业务,并不违法,但两者具有相似性,无论挂靠或是承包除有关法律已明确不得挂靠的业务外,都不存在行政上的违法性,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因此,在有关税收文件上两者通常是并列规定的。采用承包、挂靠经营方式,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税上也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为纳税人。
2)本案中,B自然人租用A企业的场用属于单独的业务,B企业应当就相关租金单独确认收入并缴纳增税及房产税等。
3)A企业收取的挂靠费应当缴纳增值税,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具有实质经营业务的挂靠或承包业务不属于虚开。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明确:“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5)本案中B自然人对挂靠产生的利润收回部分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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